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2356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陳永建
被 告 何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209元,及其中新臺幣46,559元自 民國1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雖辯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門號)是我所申辦的,但費用不是我刷的,刷卡時應該要簽名,我沒有簽名,電信費我沒有打這麼多電話就被停話,是被盜打的等語。惟查被告使用系爭門號而積欠電信服務費合計11,231元、小額代收費用35,328元乙節,原告業已提出電信費繳款通知、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及費用明細清單為證(本院卷9-19、52-55頁),堪以認定,被告對此雖以前詞辯稱系爭門號遭盜用並爭執使用系爭門號之通話數據云云,然既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尚難認其所辯有理,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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