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小字,111年度,677號
TYEV,111,桃保險小,677,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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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7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被 告 羅慶良

承達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芳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919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帆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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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達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