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0年度,1750號
TYEV,110,桃簡,1750,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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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750號
原 告 歐庭佑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被 告 劉張巧怡


訴訟代理人 陳玫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2月 17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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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