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750號
原 告 歐庭佑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被 告 劉張巧怡
訴訟代理人 陳玫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2月 17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