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提存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9年度,1207號
TYEV,109,桃簡,1207,2023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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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207號
原 告 邱文登
被 告 鄭瑞平(即鄭謝玉麗之承受訴訟人)

鄭淑姬(即鄭謝玉麗之承受訴訟人)

鄭緣姬(即鄭謝玉麗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瑞平鄭淑姬鄭緣姬為被告鄭謝玉麗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鄭謝玉麗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0年10月10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鄭瑞平鄭淑姬鄭緣姬,且均未拋棄 繼承等情,有其等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資料、個人戶籍資 料、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 可參。茲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依職 權以裁定命鄭瑞平鄭淑姬鄭緣姬承受並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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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