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2年度,69號
SYEV,112,營簡,69,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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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營簡字第6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謝坤展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營簡字第6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 年2 月21日上午09時3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7,778 元,及其中新臺幣29,294元 ,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核與其所提出之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 分攤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可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 1 項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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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