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2年度,48號
SYEV,112,營小,48,20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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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48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鄭厚佐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營小字第4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 年2 月1 日上午10時2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64元,及其中新臺幣2,966元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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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