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29號
原 告 陳振興
陳錦月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藍玉楷
被 告 郭駿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陳振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原告提出之 身分證影本在卷可佐,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