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1年度,688號
SYEV,111,營小,688,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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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小字第6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陳永樺即陳永蒼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提出民事撤回狀陳明被告業已清償債務,欲撤回本件訴訟,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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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