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小字第6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陳永樺即陳永蒼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提出民事撤回狀陳明被告業已清償債務,欲撤回本件訴訟,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