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無效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05號
PCEV,112,板簡,205,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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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05號
原 告 邱慶宏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律蓁間確認本票無效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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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