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鄭家花
代 理 人 張本皓律師
相 對 人 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英標
代 理 人 洪莉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著有 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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