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381號
PCEV,112,板小,381,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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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81號
原 告 王紋祿
訴訟代理人 王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儲振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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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