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845號
PCEV,111,板簡,2845,2023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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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845號
上 訴 人 若威專業影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維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6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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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若威專業影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