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129號
PCEV,111,板簡,2129,2023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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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29號
原 告 蔡宜茜

被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嗣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30日寄存送達原 告住所地之警察局,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 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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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