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86號
原 告 國美A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淋祺
訴訟代理人 吳貞儀
被 告 范揚進
被 告 廣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宗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庭
陳立果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管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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