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778號
原 告 楊麗紅
林柏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清輝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原告楊麗紅、林
柏豪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100
,000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