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527號
PCEV,111,板簡,1527,2023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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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1527號
原 告 全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鈞
訴訟代理人 楊筑鈞律師
被 告 黃國瑋
鄭迪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等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國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鄭迪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在新臺幣陸拾捌萬元之範圍內,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被告黃國瑋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黃國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國瑋簽立小客車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 ),約定自民國111年2月20日起至同月21日止,向原告承租 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租金新臺幣(下同)2,080元,詎黃國瑋違反系爭租約 第7條至第10條約定,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之保管義務,擅 將系爭車輛交付無駕駛執照之被告鄭迪升使用,鄭迪升即於 111年2月21日20時7分駕駛系爭車輛行經國道3號公路北向10 8公里外側車道過失肇事(下稱系爭事故),致系爭車輛被 毀損,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黃國瑋應依系爭租約第7條 至第10條、民法第432條、第227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 段、後段規定,賠償原告系爭車輛損害60萬元、律師費8萬



元及給付欠租2,080元共682,080元,另鄭迪升過失不法侵害 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應依民法第191條之2、第184條第1項 前段、後段、第2項規定賠償系爭車輛損害60萬元、律師費8 萬元共68萬元,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黃國瑋應 給付原告682,0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鄭迪升應給付原告68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⒊上開二項給付,在68萬元之範圍內,如任一被 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⒋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鄭迪升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理由及請求金額不爭執 等語資為抗辯。
㈡黃國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為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系爭租約、行車執照、道路交通事 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㈠㈡、調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 初步分析研判表、車損照片、估價單、律師酬金與文件收據 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41頁、第69頁至第99頁、第179 頁至第207頁),且為鄭迪升所自認,堪信為真實。 ㈡黃國瑋部分:
 ⒈系爭租約約定租金2,080元;第7條約定「承租人應合法使用 車輛,…,不得將該承租車輛交予第三人使用,若違反前項 約定,出租人有權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承租人賠償因不當使 用車輛所造成之所有損害,若損失程度嚴重,出租人得請求 承租人依市價購買該車輛」;第8條約定「車輛承租期間內 ,所有違法、違規罰、停車費、道路通行費等及承租人所產 生之額外費用,包含出租人因此牽涉訴訟案件所繳納之訴訟 費用暨律師等相關費用,應全部由承租人負責繳納賠償」; 第9條約定「當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如因可歸責於承租 人之事由所產生之拖車費、維修費…等,應全額由承租人付 清。…當車體結構損毀超過20%以上者,承租人得要求依市價 購買該車輛」;第10條約定「承租人應善盡管理人責任義務 保管暨維修該車輛,禁止出賣、設質、抵押、讓與擔保、典 當車輛等相關造成出租人損失之行為,如因可規歸責於承租 人之事由導致本車輛毀損,承租人全額負擔賠償」;第20條 約定「承租人或經承租人同意駕駛本約定租賃車輛之人,應 具有合格之汽車駕照」。




⒉黃國瑋承租系爭車輛,未依約繳納租金,並於租賃期間擅將 系爭車輛交付無駕駛執照之鄭迪升使用,未盡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保管系爭車輛,鄭迪升即駕駛系爭車輛過失肇事,致系 爭車輛被毀損,可歸責於黃國瑋,黃國瑋自應依系爭租約上 開約定賠償系爭車輛損害及原告為此所支出之律師費8萬元 及給付欠租2,080元。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 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 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 償其損害。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 文。是回復原狀如已屬不能或顯有重大困難者,被害人僅得 依民法第215條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不得依同法第213條 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或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 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上字第25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7 17號判決參照)。系爭車輛被毀損,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 ,原告僅得請求以金錢賠償損害,且其損害額應以系爭車輛 被毀損前之時價為基礎,而與系爭車輛同廠牌、同款、同年 份於111年10月之中古車車價約53.56萬元至58.3萬元不等, 推估系爭車輛於111年2月21日系爭事故時之中古市價約60萬 元,原告自得請求黃國瑋以金錢如數賠償,從而,原告依系 爭租約上揭約定,請求被告給付682,080元(計算式:60萬 元+8萬元+2,080元),洵屬有據,原告併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432條、第227條第2項為請求權基礎部分 ,本院即無庸再予審究。
鄭迪升部分: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 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 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第196條定 有明文。鄭迪升無駕駛執照駕駛系爭車輛過失肇事,不法毀 損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成立過失侵權行為,自應依上述規 定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原告請求鄭迪升賠償其所受 損害68萬元,為鄭迪升所自認,則原告請求鄭迪升賠償68萬 元,亦屬有據,原告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為請求權基 礎部分,本院亦無須再予審究。
㈢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發生,係因相關之法律關係偶然競合所 致,多數債務人之各債務具有客觀之同一目的,而債務人各 負有全部之責任,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向債權人為給付者



,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所稱各債務具有客觀之單一目的 ,係指各債務所欲滿足之法益,在客觀上彼此同一,數請求 權均以滿足此同一法益為目的。倘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之一 人所為之給付,已滿足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即生絕對清償效 力,債權人就已受償部分不得再向其他債務人請求清償。本 件黃國瑋依系爭租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與鄭迪升依侵權行 為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係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因相關 之法律關係,偶然競合對原告負客觀上同一目的之給付義務 ,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如其中之一人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 其給付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 定有明文。本件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未約定 利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黃國瑋自111年6月 10日起(見本院卷第109頁)、鄭迪升自111年6月16日起( 見本院卷第113頁),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之約定,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2項、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黃國瑋應給付原告682,0 80元,及自111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鄭迪升則應給付原告68萬元,及自111年6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前2項給付,在68 萬元之範圍內,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 圍內,免給付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 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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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