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81號
原 告 簡永信
被 告 汪彥甫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汪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 10,嗣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3日寄存送達於原 告(原寄存送達日期為112年1月1日,因為該日及1月2日為假 日,故順延),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 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