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4896號
PCEV,111,板小,4896,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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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89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兆偉
被 告 王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附表 編號 積欠借款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1 89,782元元 年息2.095% 自111年5月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7月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2.22% 自111年6月22日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2.345% 自111年9月28日日起至111年11月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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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