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8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邱惠珠
蕭博允
被 告 張峻源
張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附表:
借款金額(新臺幣) 欠款金額(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 年利率 92,842元 56,026元 自110年10月9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9% 自110年11月10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09%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5月9日止 0.215% 自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