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521號
上 訴 人 誠都華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意珍間請求給付分攤費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