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0年度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錢正治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 謝祥揚 律師 邱佳慶 律師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曾伊齡(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曾伊齡為參加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本件訴訟程序因參加人代表人變更,然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 聲明。茲經本院查明曾伊齡現為參加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 裁定曾伊齡應續行本件訴訟。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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