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林蔚芯律師(即謝源芳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謝源芳與被上訴人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
念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90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