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蔡惠雯
訴訟代理人 葉力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冠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
1年度勞上字第13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冠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10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上開規定,其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就該事件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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