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恢復僱傭關係等再審聲請再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2年度,74號
TPSV,112,台聲,74,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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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姚惠敏
上列聲請人因與木白石頁有限公司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等再審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407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0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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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木白石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