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最高法院(民事),台簡聲字,112年度,9號
TPSV,112,台簡聲,9,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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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吉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本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7號、 111年度台簡上字第28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108年度簡上字第8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7號(下稱第7號,與本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6號合併裁判)判決廢棄發回。嗣臺北地院110年度簡上更一字第 5號更審判決聲請人勝訴後,相對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 111年度台簡上字第28號(下稱第28號,與本院 111年度台簡上字第29號合併裁判)裁定駁回,已告確定。上開第7號、第28號等2件,均經聲請人委任洪文浚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有卷附民事委任書及收據可稽,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謝 說 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張 翔 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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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