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1年度,2309號
TPSV,111,台上,2309,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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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2309號
上 訴 人 蔡金蓮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上 訴 人 禾運有限公司

上福田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昌三
上 訴 人 三昧複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源豐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雅淇律師
林伊柔律師
王晨桓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灣微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源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
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勞上字第119號),各
自提起一部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蔡金蓮請求給付㈠舊制退休金差額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捌佰壹拾肆元本息之訴、上訴及追加之訴、㈡資遣費新臺幣參拾萬柒仟零捌拾陸元、預告工資新臺幣伍萬零陸拾捌元、老年年金差額損害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參佰壹拾玖元本息之上訴及追加之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上訴人上福田有限公司禾運有限公司三昧複合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上訴部分,由上訴人上福田有限公司分別與上訴人禾運有限公司三昧複合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蔡金蓮主張:伊自民國68年9月1日起受僱於被上 訴人臺灣微粒有限公司(下稱微粒公司)擔任會計,自71年 5月15日又同時受僱於對造上訴人禾運有限公司(下稱禾運 公司),自71年6月30日起又同時受僱訴外人禾圓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禾圓公司),自77年11月11日又同時受僱於訴外 人臺灣光粒有限公司(下稱光粒公司),自84年5月16日又



同時受僱於對造上訴人上福田有限公司(下稱上福田公司) ,自84年7月15日又同時受僱於對造上訴人三昧複合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三昧公司;與上福田公司、微粒公司、禾運公 司合稱上福田等4公司),自87年1月2日又同時受僱於訴外 人織慧有限公司(下稱織慧公司;與禾圓公司以外之上列5 公司,合稱微粒等6公司)。上列7公司具有實質同一性,伊 於各該公司投保之年資應合併計為39年1月又29天,而微粒 公司早期為工廠,應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下稱工廠 退休規則)計付退休金,而扣除已給付部分,上福田等4公 司應再給付舊制年資結算差額新臺幣(下同)81萬7814元。 又上福田等4公司未依法自68年9月1日為伊投保,致伊每月 所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短少2359元,亦應賠償老年年金差額 77萬9319元。另伊因上福田公司積欠自107年7月起至同年10 月止薪資,乃於107年10月30日終止勞動契約,上福田等4公 司應給付資遣費30萬7086元、預告工資5萬68元。微粒公司 為體恤伊任職多年,指示由三昧公司、禾運公司為要保人, 伊為被保險人,於95年間各向訴外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原係向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嗣該公司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訴外人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下分稱系爭中壽保險、系爭南山 保險,合稱系爭人壽保險),以作為伊屆時退休時可得請領 之保險金。詎上福田公司分別與三昧公司、禾運公司竟各共 同以損害伊上開權利為目的,有違誠信原則、背於善良風俗 先後於107年7月10日、同年月18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致伊 各受86萬1437元之損害等情。爰依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 一請求權基礎之「原審」欄所示,並於原審追加為依附表一 請求權基礎之「本院」欄所示,求為命㈠上福田等4公司給付 195萬42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之 利息,暨上開給付,任一人為給付者,其他人於其給付範圍 內免給付之責;㈡上福田公司分別與禾運公司、三昧公司各 給付86萬1437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 延利息之判決(其他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二、上福田等4公司則以:伊各為不同法人,所營事業相去甚遠 ,彼此獨立,非同一事業主體蔡金蓮於68年9月1日至72年 9月19日間未曾受僱於微粒公司,無為蔡金蓮投保勞工保險 之義務,蔡金蓮主張受有短少老年年金給付,與伊無涉。又 微粒公司從未設立工廠蔡金蓮會計,並非工廠內之工人 ,亦無工廠退休規則之適用。蔡金蓮於勞工退休金條例(下 稱勞退條例)施行後選擇與禾圓公司、上福田公司結清舊制 勞退金,已無得請求給付舊制勞退金。兩造係合意終止勞動



契約,蔡金蓮自不得請求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另三昧公 司、禾運公司本得隨時終止系爭人壽保險契約,無庸徵得蔡 金蓮同意,核無權利濫用之情,亦無違背善良風俗侵害蔡金 蓮權益,蔡金蓮請求上福田公司分別與禾運公司、三昧公司 各賠償86萬1437元,亦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三、原審以:依蔡金蓮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所示,微粒公司、上福 田公司、禾運公司、織慧公司、光粒公司及禾圓公司(上列 6公司與三昧公司下合稱微粒等7公司)自72年9月20日起至1 07年10月30日止,先後於附表二所示期間為蔡金蓮投保勞工 保險。而微粒等6公司於108年3月21日以前,其負責人原均 為林昌三,所登記之營業事項相近,董事成員幾乎相同。其 中,微粒公司與禾運公司、織慧公司與光粒公司之主營業所 ,各為同址,再依證人微粒公司股東施幸昌、微粒公司員工 宋瑪莉吳怡玟之證述,可認微粒等7公司之營運、人事管 理暨薪資給付、財務運用等項,均係由同一雇主所操控,是 應認微粒等7公司具有實體同一性,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基法)第57條規定,蔡金蓮自72年9月20日起於上開公司工 作年資應予併計。又施幸昌雖證述其67、68年投資微粒公司 時,蔡金蓮已在該公司任職等語,及微粒公司委請律師發函 (下稱系爭律師函)自承蔡金蓮自68年9月1日起任職於上福 田公司,惟施幸昌僅係投資微粒公司,並未參與該公司經營 ,且該證述亦與蔡金蓮自承其自71年1月23日至同年9月29日 受僱於訴外人統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語及蔡金蓮勞工保險 投保資料不符;又上福田公司係84年5月16日始經設立,顯 無可能自68年間起僱用蔡金蓮,要難以上開證據認定蔡金蓮 於72年9月20日以前受僱於微粒等7公司。上福田公司固有積 欠蔡金蓮107年7月至10月工資之情,惟蔡金蓮並未舉證曾依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且依吳怡玟證 述上福田公司曾於107年6月間告知蔡金蓮毋庸繼續處理公司 財會事宜而轉任顧問,蔡金蓮並未拒絕等語,及上福田公司 於107年11月28日、同年12月6日在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 時,不爭執蔡金蓮在該公司之最後上班日為107年10月30日 ,足見上福田公司本欲片面終止勞動契約,嗣經蔡金蓮同意 以107年10月30日為最後工作日,堪認上福田公司與蔡金蓮 係於107年10月30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蔡金蓮自72年9月20 日起至94年6月30日止勞退條例施行前之工作年資(下稱舊 制年資)為21年9月又11日,其於94年間與禾圓、上福田公 司協議結清舊制年資時,合計獲給付159萬3368元,高於其 以結清舊制年資時之月薪4萬484元,按勞基法第55條、勞退 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計算可得請領之149萬7908元,於蔡金



蓮顯無不利,蔡金蓮不得請求上福田等4公司再給付結算舊 制年資差額。又蔡金蓮自72年9月20日起受僱於禾圓公司擔 任會計職務,非屬工廠法施行細則所稱之工人,其關於勞基 法施行前之工作年資,自無工廠退休規則之適用。蔡金蓮於 72年9月20日以前未受僱於微粒等7公司,則其在此之前因未 獲投保勞工保險所受老年年金給付短少之損害,即與上福田 等4公司無涉;又蔡金蓮係於107年10月30日與上福田公司合 意終止勞動契約,上福田等4公司亦無依勞基法第16條、勞 退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之義務,是蔡金蓮 請求上福田等4公司賠償老年年金給付差額損害77萬9319元 、資遣費30萬7086元、預告工資5萬68元,均屬無據。三昧 公司、禾運公司於95年間分別為蔡金蓮投保系爭中壽保險、 南山保險,又各於107年7月10日、18日向保險人終止系爭人 壽保險,依序取回解約金89萬6697元、150萬9400元前,蔡 金蓮自105年至107年間,每年依系爭人壽保險各領取6萬元 保險金,為兩造所不爭。依宋瑪莉之證述,上福田公司係為 保障蔡金蓮等資深員工之退休生活,乃由與其具實體同一性 之三昧公司、禾運公司為蔡金蓮投保系爭人壽保險。其竟終 止系爭人壽保險,致蔡金蓮喪失按年各領取6萬元之權益, 應認上福田公司、三昧公司、禾運公司(下稱上福田等3公 司)終止權之行使,係以損害蔡金蓮之權利為目的,顯然背 於公序良俗,上福田公司應分別與禾運公司、三昧公司各負 擔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蔡金蓮於107年為65歲, 其依新北市108年簡易生命表所示平均餘命尚有21.37年,以 每年各6萬元按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 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損害各為88萬7793元,蔡金蓮各僅請 求86萬1437元,並無不合。從而,蔡金蓮依共同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請求上福田公司分別與禾運公司、三昧公司各給付 86萬1437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他逾此範圍之 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語,為其判斷之基礎,因而廢 棄第一審所為命上福田公司給付逾21萬4491元本息部分,及 駁回蔡金蓮請求上福田公司分別與禾運公司、三昧公司各給 付86萬1437元本息之判決,分別改判駁回蔡金蓮該部分之訴 及命上福田等3公司如數給付,並維持第一審所為蔡金蓮其 餘請求敗訴之判決,駁回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四、本院判斷:
㈠廢棄發回部分(即蔡金蓮請求給付資遣費30萬7086元、預告 工資5萬68元、結算舊制退休金差額81萬7814元、老年年金 差額損害77萬9319元之各本息)
惟按勞雇任一方初基於終止權之發動,片面表示終止勞動契



約,倘依雙方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雙方就終止 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者,始得認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查上福田公司積欠蔡金蓮107年7月起至10月之薪資;又上 福田公司曾於107年6月間告知蔡金蓮毋庸繼續處理公司財會 事宜並轉任顧問後,蔡金蓮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為原審所是 認。果爾,上福田公司於107年6月間既僅係調整蔡金蓮工作 內容,並容認蔡金蓮繼續工作,則能否謂上福田公司有片面 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又依蔡金蓮所提新北市政府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見一審卷第83頁至90頁),蔡金蓮係於107 年10月18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且其於同年11月28日第一次 調解程序時,主張上福田公司積欠107年7月至10月薪資及預 告工資、資遣費等情,則蔡金蓮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其事 由為何?蔡金蓮於第一次調解程序時,就其請求預告工資、 資遣費部分,是否已說明其法律上依據?是否不能經由其說 明之法律上依據推認有法定終止權之行使?要非無疑。乃原 審未遑詳予細究,徒以蔡金蓮、上福田公司於勞資爭議調解 時不爭執蔡金蓮最後工作日為107年10月30日,逕謂雙方係 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進而認定蔡金蓮不得請求資遣費、預告 工資,已有未合。次按當事人間有無勞動契約關係存在,應 以勞工有無對雇主提供勞務之事實為斷。而法院判斷事實真 偽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不得摭拾證據 方法之片斷記載,為其認定事實之依據。查微粒等7公司之 營運、人事管理暨薪資給付、財務運用等項,均係由同一雇 主所操控,微粒等7公司具有實體同一性,蔡金蓮於上開公 司工作年資應予併計,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證人施幸昌已證 述:伊於67、68年投資微粒公司時,蔡金蓮已在該公司任職 。且伊雖未參與經營決策,但經常至公司了解、談話等語( 見一審卷第574、575頁),又依蔡金蓮所提經濟部商業司商 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爭律師函(見一審卷第45、49、47 9頁)及上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微粒公司、上 福田公司分別於67年4月22日、84年5月16日完成設立登記, 而微粒公司於107年11月9日以系爭律師函要求蔡金蓮返還因 職務機會所保有之微粒公司等多家公司財務文件時,已表明 蔡金蓮自68年9月1日起任職於上福田公司,擔任記帳人員等 語。嗣蔡金蓮以上福田公司負欠薪資等為由向新北市政府申 請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同年11月28日行調解時,亦就蔡金 蓮自68年9月1日起受僱於上福田公司乙節並不爭執。再者, 原審既謂上福田公司於上開時日始完成設立登記,又謂微粒 等7公司係自72年9月20日僱用蔡金蓮蔡金蓮請求上福田等 4公司給付此前年資之退休金差額等為無理由,則蔡金蓮



何時受僱於微粒等7公司?系爭律師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所稱上福田公司自68年9月1日起僱用蔡金蓮,是否僅係誤 載?非無再予詳查研求之餘地。乃原審未遑調查審認,徒依 蔡金蓮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所載,認定蔡金蓮自72年9月20日 起始受僱於禾圓公司,未免速斷。又蔡金蓮何時起受僱於 微粒等7公司既有未明,則其請求上福田等4公司給付舊制年 資退休金及老年年金差額損害賠償,亦待審認。蔡金蓮上訴 論旨,指摘關此部分之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㈡駁回其他上訴部分(即命上福田公司分別與禾運公司、三昧 公司各給付86萬1437元之各本息)
原審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契約解釋之職權行使,合法 認定上福田公司係為保障蔡金蓮之退休生活,乃由與其具實 體同一性之三昧公司、禾運公司為蔡金蓮投保系爭人壽保險 。上福田等3公司終止系爭人壽保險,致蔡金蓮喪失按年各 領取6萬元之權益,應認係以損害蔡金蓮之權利為目的,顯 然背於公序良俗,上福田公司應分別與禾運公司、三昧公司 依共同侵權行為關係,各給付蔡金蓮86萬1437元本息,因而 為上福田等3公司此部分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背。 上福田等3公司上訴論旨,猶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 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或贅述之理由, 指摘此部分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蔡金蓮之上訴為有理由、上福田等3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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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昧複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微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福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織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