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2年度,28號
TPSM,112,台聲,28,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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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8號
聲 明 人 蔣亞生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上訴案件,對本院中華
民國112年1月1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68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再抗告)。本件聲明人蔣亞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提起上訴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駁回其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68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聲明人復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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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