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4號
聲 明 人 王桑本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
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第三審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677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王桑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677號裁定後,復又具「聲請再審理由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秀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