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4號
聲 明 人 石文鋒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駁回其
上訴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515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石文鋒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61號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聲明人之第三審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判決駁回後,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毓洲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