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2年度,46號
TPSM,112,台上,46,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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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謝照偉




陳宗田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111年9月13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2066號,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18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若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 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 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 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謝照偉、陳宗田(下稱謝照 偉2人)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 處陳宗田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 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罪刑及相關 沒收、追徵之判決;另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謝照 偉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刑之判決 ,駁回謝照偉2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載述憑以認定之心證理由。
三、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 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 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依憑謝照偉2人不利己之供述, 佐以證人呂文奇(為貴帝建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貴帝公司〉 之負責人)、同案被告黃綮泯、林仕凱鄒鎧丞林建忠( 上開4人因共同犯罪均經第一審判處罪刑確定)、新北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新北市環保局)第五分隊分隊長江增智



、約僱人員藍福龍張文馨等不利於謝照偉2人之證詞,及 卷附土地終止協議書、民國109年5月14日、同年6月11、12 日之新北市環保局複選污染稽查紀錄暨拍攝錄影實況照片、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新 北市環保局109年7月2日現場採證照片、109年8月26日新北 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會勘紀 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014號刑事簡易判決 (為陳宗田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遭判處罪刑之前案)等證 據資料,認定謝照偉2人有上開犯行,並說明陳宗田於第一 審就上開犯行業已坦承不諱;謝照偉則自承並未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所核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許可文件等情,謝照偉既未取得許可文件,竟分別指示或 同意提供陳宗田、林建忠,或委託黃綮泯指示林仕凱、鄒鎧 丞,在○○市○○區八德街000號對面工地(下稱八德街土地) 及○○市○○區青雲路與青福路附近某處空地傾倒或回填夾雜小 石頭、磚塊等廢棄土,或拆除工程所產生之營建事業廢棄物 ,或夾雜塑膠塑膠袋、鐵、磚瓦廢棄物之營建事業廢棄物 ,且新北市環保局因八德街土地及鄰近國有土地遭棄置廢棄 物,而接獲民眾陳情,於109年8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確遭 堆置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和物夾雜廢木材、垃圾等之廢棄物 ;並就謝照偉2人否認犯行所執各項辯解,如何均不足採信 ,皆於理由內詳為論述、指駁。所為論斷,俱有卷內資料可 資佐證,合乎推理之邏輯規則,尚非原審主觀之推測,核與 證據法則無違。謝照偉2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謝照偉謂陳 宗田之供述與事實不符,並非伊指示其將廢棄物載回八德街 土地,陳宗田於109年8月4日至貴帝公司載運之營建事業廢 棄物,是其自行將所載運之廢棄物堆置在八德街土地,至於 林仕凱鄒鎧丞載運至八德街土地放置的均是花土,均非營 建事業廢棄物,另林建忠駕駛的大貨車只能載塑膠及紙張, 不能載磚瓦等廢棄物,且伊無堆置及貯存廢棄物之犯意云云 ;陳宗田謂伊自始認為謝照偉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許可文 件,伊依其指示載運,應係合法,與其並無非法貯存、清除 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云云,分別指摘原判決認定其2人觸犯上 揭罪名為不當,無非對原審證據取捨、證據證明力之判斷, 徒憑已意,再為爭辯,均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四、謝照偉2人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 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 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之事項,暨其 他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仍執前詞漫事爭論,顯與



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 揭說明,其2人之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皆應予以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劉興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鍾惠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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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貴帝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