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台附字第13號
上 訴 人 余昇誌
余陳寶色
余慈惠
余昇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心惠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湘穎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過失致重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11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湘穎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 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 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甚明。二、本件被上訴人陳湘穎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審法院將第一 審判決關於被上訴人部分撤銷,改判諭知其無罪後,上訴人 余昇誌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余昇誌及上訴 人余陳寶色、余慈惠、余昇樺亦不服原審法院關於被上訴人 部分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均提起上訴。因刑事訴 訟關於被上訴人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之發回原審法院,依 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上訴人部分,自應併予發回 ,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鄧振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