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1年度,5633號
TPSM,111,台上,5633,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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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563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許月雲
被 告 陳建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
第673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57、
81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陳建國有如其事實欄所載,明知張慶華 (業經第一審判處罪刑確定)來電欲向蔡文郎(另由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審理)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仍基於幫 助他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而將張慶華欲購買甲基安 非他命之意思轉知蔡文郎,繼由蔡文郎自行販賣甲基安非他 命1包予張慶華,張慶華則交付新臺幣2,000元予蔡文郎,張 慶華取得該包甲基安非他命後再交予吳宜勳施用之犯行,因 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部分之科刑判決,變更檢察官所引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起訴法條及罪 名,改判論處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及為相關沒收及追 徵之諭知,固非無見。
二、惟居間媒介買賣毒品,若未涉及看貨、議價、洽定交易時地、收款及交貨等有關販賣毒品構成要件行為,僅為撮合毒品買賣而居間聯繫買賣雙方(牽線),如同時兼有幫助買方購得毒品及賣方販出毒品之犯意者,自應分別從行為人幫助買方購買毒品及幫助賣方販賣毒品之具體犯意及行為,予以分別論罪,再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以幫助販賣毒品罪。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明知張慶華來電欲向蔡文郎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仍將張慶華來電之目的轉知予蔡文郎,而由蔡文郎自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張慶華等情,而論被告以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惟依原判決所引作為本件論斷之依據,即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你說張慶華要向『成仔』之男子購買安非他命,為何張慶華要撥打跟你聯絡?)因為張慶華找不到綽號『成仔』之男子」。「(為何張慶華不自己跟綽號『成仔』(指蔡文郎)聯絡,都要透過你?)因為我有毒品前科,張慶華跟我同村莊,他知道我有毒品前科,知道我跟綽號『成仔』是朋友,當時我有工作沒有在吸食,我打電話給綽號『成仔』,他比較會接,因為我會幫他包便當,叫他過來吃飯而已」等語(見原判決第4、5頁)。以及證人張慶華於警詢陳稱:因為當時綽號「成仔」之男子都是居住在被告家中,我打給被告的目的是要跟綽號「成仔」之男子購買安非他命毒品等語(見原判決第8頁)。暨證人蔡文郎於原審證稱:伊認識張慶華,但沒有交往,連見面打招呼都不會。伊當時住在被告家中,張慶華來電時,伊就在被告旁邊,有聽到張慶華與被告之對話內容,被告只有說張慶華在找我等語(見原審卷第212、217頁)。前揭3人所陳上情如果無訛,則張慶華與蔡文郎本無交誼,必須透過被告居間聯繫,始能順利向蔡文郎購買毒品。而被告與蔡文郎相熟,蔡文郎於案發當時復居住在被告住處,被告亦明知蔡文郎有販賣毒品犯行。是被告於接獲張慶華來電表示欲向蔡文郎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後,仍將張慶華欲向蔡文郎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意思轉告予蔡文郎,除有幫助張慶華或吳宜勳取得甲基安非他命施用之犯意外,似同時也向蔡文郎報告販賣毒品之機會,則其是否有對於蔡文郎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張慶華之犯行提供助力,以幫助蔡文郎完成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目的之意思與行為,即非無進一步加以究明釐清之必要,此與被告所為除應論以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以外,是否亦成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攸關,容有再事研求斟酌之餘地。究竟被告接獲張慶華表示欲向蔡文郎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來電後,有無將張慶華來電之目的轉告蔡文郎知悉?抑或因蔡文郎在旁聽聞被告與張慶華通話內容,而自行外出與張慶華交易毒品,被告並無任何轉告行為?若屬後者,憑何認定被告有幫助張慶華或吳宜勳蔡文郎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施用之意思與行為?以上疑點既攸關被告所為是否成罪暨所犯罪名之論斷,自應詳加論究審認明白,始足為論罪科刑之基礎。原審對此項重要疑問未詳加研酌釐清,並於判決理由內加以論敘說明,僅以被告居間轉知蔡文郎,而協助張慶華向蔡文郎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即認其係對張慶華或吳宜勳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予以助力,而論被告以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難謂無證據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背法令。三、以上或係檢察官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而 原判決上開違背法令情形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 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毓洲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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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