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2年度,151號
STEV,112,店補,151,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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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151號
原 告 甲○○
乙○○

丙○○
己○○
共同送達代收戊○○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劉家全律師
趙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是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未按法院
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繳足裁判費者,屬起訴不合程式,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若原告逾期不補正,即應以裁定駁
回其訴。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
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二、查,原告主張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路000號建物
(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予兩造之被繼承人林政雄,並
偕同原告共同辦理繼承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
房屋價額乘上原告之應繼分總和4/5定之。而系爭房屋主要
建材為鋼筋混凝土、地上樓層數5層、屋齡28年5月(自民國
83年8月17日完工日至112年1月4日起訴狀到達法院之日,未
滿1月部分以1月計算)、建物面積92.85平方公尺(含主建
物、附屬建物),有系爭房屋登記謄本存卷可查,依新北市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建物現值計算公式估算,系爭房屋之建
現值可估價為新臺幣(下同)1,136,627元【計算式:22,
450×[1—(1.6%×28.42)]×92.85≒1,136,627,元以下四捨五入
】,乘上原告之應繼分總和4/5,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909
,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
首揭規定及說明,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又系爭建物似為區分所有建物,原告等是否得僅請求就系爭
建物辦理移轉及繼承登記,宜一併釐清,併予指明。
四、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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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