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2年度,80號
SSEV,112,新小,80,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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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8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陳福成

聯勤興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思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肆佰柒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聯勤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聯勤公司)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262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被告甲○○於民國110年2月1日8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大貨車(下稱系爭大貨車),行經臺南市○○區○○○ 路000號附近,因變換車道不當,而撞擊訴外人謝燕蓉所駕 駛由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 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下稱系爭事故)。經被保險人向 原告通知辦理出險,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修復費 用42,262元(含零件26,612元、烤漆7,000元、工資8,650元 ),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故得向被告甲○○ 請求損害賠償。又系爭事故發生時被告甲○○受僱於被告聯勤



公司,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被告聯勤公司應就系爭車輛之 損害與被告甲○○連帶賠償責任,爰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及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被告聯勤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甲○○則以下列情詞資為抗辯: ㈠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系爭事故發生時伊係任職於被告聯勤公司,伊當時是要右轉 ,已經打方向燈,但車子還在主線道,僅輪胎有沾到一點點 機車道,因為還沒到可以右轉的位置,伊不知道對方靠過來 。伊是在主線道,對方是從機車道直行過來,擦撞到伊的輪 胎,伊認為伊有過失,但對方開在機車道也有過失,不同意 全部賠償。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在 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 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 注意安全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2項亦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於上開時間,駕駛系爭大貨車沿臺南市永康中正北路外側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347號附 近欲變換至右方機慢車優先道時,未注意安全距離,且未讓 同向直行駛於機慢車優先道之系爭車輛先行,貿然偏右變換 車道,致系爭大貨車右前車身與系爭車輛之左側車身發生擦 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等情,經被告甲○○謝燕蓉於警詢中 陳述明確,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維修照片、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A3類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現場照片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 、27、41-45、51-75頁)。被告甲○○於變換車道時未注意兩 車間安全距離及禮讓直行之系爭車輛先行,而撞擊系爭車輛 左側車身,致系爭車輛受損,其就系爭事故之發生顯有過失 自明,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被告甲○○固辯稱系爭車輛駕駛人謝燕蓉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 機慢車優先道亦有過失云云,惟按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 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 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1第1項固有明 文。然衡其設置目的在藉由機車行駛優先道,毋須與行駛在 快車道之汽車爭道,減少事故風險。而被告甲○○駕駛系爭大



貨車變換車道,依前開規定本負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義務, 並不因直行車行駛在快、慢車道上而有別。是縱謝燕蓉駕駛 系爭車輛行駛於機慢車優先道有違反上述道路標線之違規行 為,亦不必然均會發生與變換車道之車輛發生碰撞之結果, 難認謝燕蓉上開違規行為與系爭事故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 係,是被告辯稱謝燕蓉與有過失,並非可採。
㈢次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 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僱用人藉使用受僱人而擴張其活動範圍,並享受其 利益,且受僱人執行職務之範圍,或其適法與否,要非與其 交易之第三人所能分辨,為保護交易之安全,受僱人之行為 在客觀上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而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時,僱 用人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627號 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甲○○自承系爭事故發生時任職 於被告聯勤公司等語(本院卷第87頁),又被告甲○○於系爭 事故發生當下所駕駛之系爭大貨車為被告聯勤公司所有,此 有車號查詢車籍資料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3頁),在客觀上 足認具備執行被告聯勤公司之職務之外觀,依前揭規定及說 明,被告聯勤公司自應與被告甲○○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㈣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 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 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 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已賠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42,262元 ,有估價單、結帳工單、電子發票證明聯在卷可佐(本院卷 第23-25、29頁)。故原告自得於上開賠償金額範圍內,代 位被保險人對被告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㈤復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 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6條、 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第196條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 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考)。又依行政 院所頒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 系爭車輛為自用小客車,其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 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 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 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 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查系爭車



輛係106年3月出廠,有行車執照附卷可佐(本院卷第21頁) 。故系爭車輛自出廠起至110年2月1日系爭事故發生時,約 已使用4年,而系爭車輛因系爭事故支出之必要修復費用共4 2,262元,其中工資為15,650元(即鈑金8,650元、烤漆7,00 0元)、零件費用為26,612元,有估價單、結帳工單在卷足 參(本院卷第23-25頁)。惟上開零件費用係以新零件更換 損壞之舊零件,則計算上開零件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扣除 折舊部分始屬合理,而更換零件部分扣除折舊後之費用估定 為4,219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上工資15,650元,則 系爭車輛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合計為19,869元。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19,8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本院卷 第79、81頁)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額 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 ,就原告勝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第436條之19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附表:(元以下4捨5入)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6,612×0.369=9,820 26,612-9,820=16,792 第2年折舊值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6,792×0.369=6,196 16,792-6,196=10,596 第3年折舊值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0,596×0.369=3,910 10,596-3,910=6,686 第4年折舊值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686×0.369=2,467 6,686-2,467=4,219 以上正本而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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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勤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