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50號
原 告 陳姿年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新小字第5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 12年2 月18日上午0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志遠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