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7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潘鄭金治 住○○市○○區○○00號 潘振昇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
潘華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辦理繼承登記暨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經原告具狀表示被告有和解之意願,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112年3月9日上午10時40分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