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475號
原 告 黃揚倫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法定代
理人 黃建祥 住同上
林玫妍
被 告 黃清泉(原名NGUYEN ANH TUAN) 住○○市○○區○○○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明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被 告 李和春 住○○市○○區○○里○○00○0號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駿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調閱110年度少調字第887號案卷需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