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2年度,45號
TLEV,112,六簡調,45,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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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瑞成(即陳晉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鳳茹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514元,應繳裁判費4,85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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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