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2年度,38號
TLEV,112,六簡調,38,202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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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朱祐宗 住○○市○○區○○里○○路0段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榮倉沈雪卿沈榮鑫沈瑞奢沈明吉、張
春惠、沈份沈倉吉沈秀閨、沈鎣晁、李沈淑釵沈榮旂、沈
國鑫、沈國濱沈三展沈英沈維敏沈維哲沈柏均沈木
林、沈木和沈秀惠沈明輝沈明勲沈彥良徐安庸陳銘
昇、沈剛旭沈元華沈義智沈剛毅沈嘉文沈彩蓮、沈郭
淑月、沈慧雯沈秀卿沈英才沈英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郭龍英、沈懋安、徐千媚沈怡君周俊雄林賢良林賢國
徐安俊沈照智李昆融雲林縣斗南鎮公所沈靜欣、曾琮翔
周俊源余財富、周旻諭間請求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8號分割
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雲林縣斗南鎮泰安段839 、841 、842、845、847、
849、850-25、851、853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
二、提出上開土地共有人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共有人中如有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共有人之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
籍謄本),並提出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應受
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提出上開土地現況之彩色照片,如有地上物,並應予陳報。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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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