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8號聲 請 人 朱祐宗 住○○市○○區○○里○○路0段0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榮倉、沈雪卿、沈榮鑫、沈瑞奢、沈明吉、張春惠、沈份、沈倉吉、沈秀閨、沈鎣晁、李沈淑釵、沈榮旂、沈國鑫、沈國濱、沈三展、沈英、沈維敏、沈維哲、沈柏均、沈木林、沈木和、沈秀惠、沈明輝、沈明勲、沈彥良、徐安庸、陳銘昇、沈剛旭、沈元華、沈義智、沈剛毅、沈嘉文、沈彩蓮、沈郭淑月、沈慧雯、沈秀卿、沈英才、沈英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郭龍英、沈懋安、徐千媚、沈怡君、周俊雄、林賢良、林賢國、徐安俊、沈照智、李昆融、雲林縣斗南鎮公所、沈靜欣、曾琮翔、周俊源、余財富、周旻諭間請求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雲林縣斗南鎮泰安段839 、841 、842、845、847、 849、850-25、851、853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上開土地共有人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共有人中如有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共有人之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 籍謄本),並提出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應受 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三、提出上開土地現況之彩色照片,如有地上物,並應予陳報。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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