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2年度,37號
TLEV,112,六簡,37,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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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佳鈴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於收受裁定2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聲請閱卷或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補正事項
一、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遺產分割登記資料,於
閱卷完畢後5日內,以被繼承人魏萬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之「
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

二、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法院得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
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
之。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被繼承人魏萬所遺留遺產
所為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應將為遺產分割協議
全體繼承人均列為本件訴訟之當事人。然原告起訴狀、民
國111年12月15日陳報狀之內容,並未將為遺產分割協議之
全體繼承人列為本件當事人,原告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應
於閱卷完畢後5日內補正本件正確之當事人,如原告逾期未
補正,而有本件訴訟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本院將依法駁回
原告之訴。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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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