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仲遠不銹鋼行即彭國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永富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2,74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欠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