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程春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榮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之聲明未具體明確,聲輕人應更正聲明為:⑴被告應
將雲林縣○○鄉○○路00000號房屋騰空後返還予原告;⑵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即被告積欠之租金),及自民國○○年○○
月○○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返還系
爭房屋止時,按月給付新台幣○○元(即每月租金)。
二、聲請人應提出系爭房屋之租賃契約到院。
三、應提出雲林縣○○鄉○○路00000號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建
號全部)或房屋稅籍資料到院。
四、應提出相對人魏榮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到院。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