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調解)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1年度,946號
TLEV,111,六小調,946,2023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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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黃元興
相 對 人 黃增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 元者,徵收1,000 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 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調解聲請,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及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此項裁定業已送達聲請人,此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此 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 ,依首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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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