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陳松林 住○○市○○區○○路○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威嘉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黃萬福、劉乞食、李力、李主登、林添、沈
丁蘭、沈福、何丁、何文德、吳巷、簡文德、劉清其、李牛
、王添來、林乾餉、何枝來、李合灼、陳課、李連修、何林
玉蘭、沈耀軒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如附件所示之繼承人,記事欄勿略)、「最新」之繼
承系統表到院。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
繼承人為被告,並追加命其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並提出準
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三、另查相對人黃顯璋、洪旺、沈榮標、劉瑞鎮、簡江株好、李
明為、沈耀相、劉義友分別於民國111年年1月30日、同年3
月18日、同年6月11日、同年1月11日、同年4月12日、同年4
月28日、同年8月29日、同年11月22日死亡,聲請人應提出
黃顯璋、洪旺、沈榮標、劉瑞鎮、簡江株好、李明為、沈耀
相、劉義友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略)、繼承系統表、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向
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且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
為被告,並追加命其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並提出準備書狀
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四、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
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
索引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