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2年度,115號
CHEV,112,彰補,115,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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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115號
原 告 賴裕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沛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二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報之事項: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
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然訴之聲明第一項
僅記載「被告應收到存證信函後,主動返還積欠金額,若不
然對簿公堂。」,顯未符合上述要件,請具狀補正具體、明
確而可供執行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
判決之聲明,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茲限原告於收
本裁定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仍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依前開補正後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如原告欲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16,000元,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三、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被告劉沛珍最新一週內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
四、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
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
證物資料(繕本免付戶籍謄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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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