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20號
原 告 陳吉儀
被 告 楊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整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 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