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11年度,562號
CHEV,111,彰簡調,562,2023021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562號
原 告 許樹春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朝班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經本院囑託
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後,結果為原告所有之彰化縣○○
鄉○○段00000地號土地,若經由被告所有之彰化縣○○鄉○○段000○0
0000地號土地上之編號A、B範圍通行,可使原告所有之上開土地
價值增加新臺幣(下同)21萬2,970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
卷可參,故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萬2,97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320元,而經扣除前已繳之1,660元後,尚應補繳66
0元。因此,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660元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