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司調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姚佳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烈俊、吳振凱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房屋稅籍聲請與相對人調解,惟未陳明聲請調 解之事實、理由及相關事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 函命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上開函文業經合法送達, 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可認為本件有不能調解之情形,應以裁 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 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