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2年度,76號
GSEV,112,岡補,76,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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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76號
原 告 謝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承志林弘益謝振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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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