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2年度,58號
GSEV,112,岡補,58,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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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58號
原 告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馬光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槿樺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607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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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